房产知识:住房公积金(住房 公积金)

作者:azt22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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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知识:住房公积金(住房 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提取的其他要求)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均可以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当期实际发生额。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专户,由公积金中心代管。 第三十条(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十一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条件)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首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按规定提供贷款担保;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五)职工及其配偶均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规定中的期限、第(二)项规定中的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拟定,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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